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 投资者一审获赔5317万元

公司 来源:每日商报 2021-12-15 10:59:04

2021年12月10日晚,备受关注的417名投资者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情况如下:1、长园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 5317.01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预交,由各原告和被告按比例负担,公司应负担诉讼费合计 69.86 万元。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其他受损者仍可起诉。

案情回溯,2020年10月24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深圳中院起诉长园集团索赔。

2021年12月10日晚,长园集团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金额约为 20263.93 万元。其中,417 名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长园集团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14774.06 万元,要求诉讼费由长园集团承担。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对上述 417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公司与 17 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合计118.39 万元。

“我们代理的第三批索赔案将于元旦后提交法院起诉,投资者可以拨打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原件(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底)、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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